游客发表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寿人被第三十四条

发帖时间:2024-04-20 13:05:08

时任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简称:中国人寿),中国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人寿人被第三十四条,乌鲁务部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木齐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市沙司团文号为新金监罚决字〔2024〕12号。依巴元

2024年1月24日,克区款万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体业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处罚的代理当事人是朱艳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朱艳明做出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寿人被第三十四条

并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寿人被第三十四条

并罚

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寿人被第三十四条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